鍋爐房位置的選擇它是將關系到初期投資、系統設計、運行管理及安全防護等一系列問題。燃氣鍋爐房的位置應綜合燃氣種類、鍋爐容量、運行壓力、供回水溫度、系統形式及建筑類型等因素考慮。
1、鍋爐房宜為獨立的建筑物,當鍋爐房和其他建筑物相連或設置在其內部時,嚴禁設置在人員密集場所和重要部門(如公共浴室、教室、餐廳、影劇院的觀眾廳、會議室、候車室、檔案室、商店、銀行、候診室)的上一層、下一層、貼鄰位置以及主要通道、疏散口的兩旁,并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室一層靠建筑物外墻部位。
2、住宅建筑物內,不宜設置鍋爐房。鍋爐房出入口的設置必須符合下列規定:出入口不應少于2個, 但對獨立鍋爐房,當爐前走道總長度小于12米,且總建筑面積小于200平方米時,其出入口可設1個;非獨立鍋爐房,其人員出入口必須有1個直通室外;
3、鍋爐房的外墻、樓地面或屋頂,應有相應的防爆措施,并應有相當于鍋爐間占地面積10%的泄壓面積, 泄壓方向不得朝向人員聚集的場所、房間和人行通道, 泄壓處也不得與這些地方相鄰。
4、地下鍋爐房采用豎井泄爆方式時, 豎井的凈橫斷面積,應滿足泄壓面積的要求。當泄壓面積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,可采用在鍋爐房的內墻和頂部(頂棚)敷設金屬爆炸減壓板作補充。泄壓面積可將玻璃窗、天窗、質量小于等于120Kg/m2的輕質屋頂和薄弱墻等面積包括在內。鍋爐房的泄爆口,未經原建筑設計單位書面同意,嚴禁在承重的墻、柱、梁等處開口,當不能滿足要求時和用氣方溝通協調。